建筑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2004-07-12 |
《行政许可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为规范建筑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建筑行政管理行为,建筑部日前制定了《建筑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建筑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规定》)、《建筑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建筑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 《规程》指出, 建筑部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建筑部网站公示以下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主管司局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主管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建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主管司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建筑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主管司局应当在建筑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主管司局应当在2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筑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主管司局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筑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建筑部机关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司局和部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办司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司局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办司局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承办司局要建立健全与省级建筑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监督检查规定》要求,要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承办司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承办司局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建筑部机关党委、人事司受理对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和部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部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听证工作规定》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主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听证事项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主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主管机关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